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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桂审综〔2023〕141号
2024-12-31
发文机关: 自治区审计厅效力状态: 有效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审综〔2023〕141号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1月3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2023年10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序号事项 名称事由执法依据强制措施强制流程
1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3.《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1年审计署令第9号)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2)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3)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 上述(1)(2)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制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予以制止(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制止无效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印发《封存通知书》并附封存清单(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实施,告知当事人采取封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实施封存(期限为7日,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审查并获取审计证据,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印发《解除封存通知书》,并在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解除封存→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结。 2.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制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情况紧急时(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当场实施封存(期限为7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24小时内报负责人批准→决定(获批准的)→补送《封存通知书》→审查并获取审计证据,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印发《解除封存通知书》,并在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解除封存→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结。
2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制止无效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制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制止无效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依法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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